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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88号

陈林新与朱碎才、何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林新,朱碎才,何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林新,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朱碎才,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何建女,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新与被执行人朱碎才、何建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执行款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尚浙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