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姜波。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法定代表人徐春江,职务主任。关于姜波与雷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张金伍
代理
审判员 李玉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