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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93号

关于姜波与雷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姜波。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法定代表人徐春江,职务主任。关于姜波与雷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张金伍

代理

审判员  李玉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