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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133号

张磊与裴学全、胡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磊,裴学全,胡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生于1986年4月17日,住宜都市。被执行人裴学全,男,生于1965年9月6日,住宜都市。被执行人胡国荣,男,生于1968年12月22日,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学全、胡国荣的银行存款2585932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兰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佳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