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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888号

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888号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蒯成雷。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