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郁桂才,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施佳翔,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
原告郁桂才与被告施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郁桂才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佳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施佳翔系无业人员,因涉案众多而躲藏。期间,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施佳翔名下位于本市景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施佳翔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和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施佳翔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郁桂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线索。待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据此,综合执行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郁桂才依据(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保林
审判员 封惠忠
审判员 赵斌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