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80-1号原告严建汶。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等。被告王民权。被告李大鸣。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汶诉被告王民权、李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建汶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大鸣所有的价值27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于2016年2月25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严建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大鸣所有的价值27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粟 欢
审 判 员 李美林
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