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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80-1号

严建汶与王民权、李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建汶,王民权,李大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80-1号原告严建汶。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等。被告王民权。被告李大鸣。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汶诉被告王民权、李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建汶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大鸣所有的价值27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于2016年2月25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严建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大鸣所有的价值27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粟 欢

审 判 员  李美林

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