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男,l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高平市人。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菊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王甲和陈某(已判决)经过预谋,在高平市南城办龙渠村景某租住处组织景某、刘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并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以“推锅”形式招揽他人到赌场赌博,王甲、陈某等人以收取锅钱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赌场经营两天后,王乙加入赌场经营,并开始采用“放胡”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王甲、陈某、王乙等人收取锅钱从中获利。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赌场还搬至高平市南城办下玉井村何云龙家阁楼赌博。4月8日,被告人王甲退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甲和陈某、王乙等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十万余元,被告人王甲从中获利l.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甲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甲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王甲和陈某(已判决)经过预谋,在高平市南城办龙渠村景某租住处组织景某、刘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并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以“推锅”形式招揽他人到赌场赌博,王甲、陈某等人以收取锅钱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赌场经营两天后,王乙加入赌场经营,并开始采用“放胡”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王甲、陈某、王乙等人收取锅钱从中获利。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赌场还搬至高平市南城办下玉井村何云龙家阁楼赌博。4月8日,被告人王甲退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甲和陈某、王乙等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十万余元,被告人王甲从中获利l.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甲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举报了陈某、王乙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讯问陈某的笔录证实:今年4月初,王甲说开赌场可以收锅钱,我觉得靠谱,就和王甲每人准备了5万元资金开赌场,赌场开在龙渠景某的租住处,我俩开了二、三天后,王甲把黑豹叫来了,这样我们三人合伙开赌场,因黑豹有钱有人脉,主要是黑豹负责,王甲后输了不少钱,给赌场提供不了资金,黑豹就把王甲踢了出去,剩下我和黑豹开赌场了。挣得锅钱开始是除去黑三、景某等人的工资和场地费外我和王甲平分,黑豹加入后,我和王甲、黑豹按4:4:2(我和黑豹4,王甲2)分,我们三人在赌场负责,我和王甲参与赌博,黑豹不赌,但他放胡,我们三人同时收锅钱,分锅钱。头两天,我和王甲每天能收几千元的锅钱,王乙加入后,每次收的锅钱都在1万元往上,具体营利多少不清楚,。2、讯问王乙的笔录证实:赌场开始是陈某和王甲开的,后来我觉得赌场挣钱容易,我也加入了,开赌场是以收锅钱营利的,先后在龙渠村、朴村、西南庄开过赌场,地方都是陈某找的,赌具是安排景某等人买的,开始是我、陈某、王甲负责赌场,我们都收锅钱、分锅钱,我和陈某各占40%,王甲20%,我还在赌场放胡,景某、黑三、还有两个人负责放风、开门等。王甲退出后,锅钱就是我和陈某平分,他赌博欠了我钱,我就把分给他的钱拿了,给他顶账,每天再给他300、500元生活费。经营赌场期间,每天至少收1、2万锅钱,最多3、4万元,平均1.5万至2万左右,总共至少有10万元。3、讯问王某某的笔录证实:我在西南庄、龙渠、朴村的赌场都参与赌博了,我赌博时锅钱是毛旦和他跟前几个人收的,有时王乙也收,平时是毛旦和王乙合伙放胡,原来是王乙、毛旦、王甲三人合伙的,后来三人闹不好,王甲退出了。4、讯问杜某某的笔录证实:我在龙渠、西南庄、朴村的赌场赌博来,赌场是毛旦、黑豹组织的,以他俩为主,最早还有一个叫王甲的,他们从中抽利润,他们还有放哨的,毛旦他们还放胡。我和王某某借过黑豹的钱放胡,放了2次,第一次我分了2万元,第二次分了1.5万元。5、讯问景某的笔录证实:今年4月初,毛旦和我说在我女朋友的租住处开赌场,当天晚上就组织人开始赌博,毛旦和王甲收锅钱,当天他俩至少收了1万元锅钱,收了后又输进去了。后来黑豹参与进来了,他们三个收锅钱,并且黑豹在场上开始放胡,每天收到锅钱至少2万元以上,王甲因输了钱,毛旦和黑豹就把他踢了出去,剩下毛旦和黑豹分锅钱。6、讯问刘某某的笔录证实:陈某和王甲组织了赌场,我跟着王甲到赌场干活,后来王甲退出,黑豹加入,陈某和黑豹继续经营赌场,我继续在赌场干活,王甲和陈某在赌场上抽锅钱,除去开支后他俩平分,后王甲不干后,陈某和黑豹抽锅钱,他俩分锅钱。7、讯问朱某的笔录证实:我在西南庄、龙渠村的赌场负责放风的,毛旦和黑三都叫过我去,毛旦、景某、黑三都给我发过工资,赌场是黑豹主负责,他放胡和收锅钱,毛旦也分锅钱,赌场都是毛旦找的,我在的这几天看见每天收的锅钱上了一万元了,具体数额不清楚。我总共干了五天,下来给我发了1500元。8、讯问崔某某的笔录证实:我在西南庄、龙渠的赌场共干了5天,主要负责放风,是景某叫我去的,陈某在赌场负责,景某、我、朱某、黑三负责放风,后来我就不干了。五天共给了1700元。9、询问祁谋谋的笔录证实:今年4月初,我在龙渠村参与过一次“推锅”,是王甲带我去的,陈某和王甲收锅钱,应该是他俩开的赌场。收锅钱是陈某提出来的。后第三天我又去了一次,我只认识其中的王甲、陈某、黑豹三人,聊了一会我就走了。10、询问张某某的笔录证实:我在龙渠村的赌场玩过11次,赌场开始是赵庄王甲和毛旦两人弄的,他俩放胡、收锅钱,后来他俩钱输完了,不能放胡。第三天黑豹带着钱来了,他一般不赌,只放胡,再后来毛旦和黑豹收分锅钱了,赌场就是他俩的,主要是黑豹放胡。我还在他们在西南庄村、朴村开的赌场玩过,是毛旦打电话叫我去的。我见过杜某某和王某某合伙放过两次胡,小富放过一次胡。11、询问王丙的笔录证实:我在龙渠、西南庄、还有一个村的赌场赌过,赌场开始是毛旦和王甲两人弄的,后来换成了毛旦和黑豹了,景某、黑三在赌场放风,黑豹还在场上放胡,我还见小杜和城东王甲合伙放过2次胡。黑豹一般不参赌,主要是放胡,毛旦输了不少钱。12、询问常某某的笔录证实:我去过龙渠和西南庄的赌场,是王甲和我说的,我和祁谋谋一块到了龙渠,给王甲打电话,黑三给我开的门,去西南庄也是我和王甲打听的地址。(二)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高平市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王甲的归案情况说明。3、高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甲向该局举报陈某、王乙等人开设赌场,后经查证属实。4、本院(2015)高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王乙、王某某、杜某某、赵富明、景某、刘某某、朱某、崔某某因本案已被刑事处罚。5、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三)被告人王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等,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同陈某、王乙等人开设赌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甲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举报陈某、王乙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被告人王甲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甲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文俊
审 判 员 李涛涛
人民陪审员 赵 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