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东晨,居民。原告王景梅,居民。被告芦筱芬,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恺。
原告王东晨、王景梅与被告芦筱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向淑青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李乔乔、赵盛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晨、王景梅,被告芦筱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东晨、王景梅诉称,被告未经二原告的同意圈住本属于原、被告三家的公共面积的地方新建铁闸门,这部分公共面积三家均出了公摊费用。被告在私自圈住的面积内放置废纸壳、木制品、煤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安全隐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在原、被告三家公摊面积上新建的铁闸门;清除放置的废纸壳、煤气罐等物品,恢复走廊原状。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两份。该组证据材料证明二原告的居住情况,被告圈住建铁闸门的地方属于原、被告的公摊面积。证据材料二,照片一组。该组证据材料证明:1、被告所建铁闸门圈住了三家的公摊面积;2、被告所建铁闸门封闭了六楼到七楼的过道。证据材料三,关于武汉路汽运宿舍楼有人违建问题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该份证据材料证明黄石市城市管理部门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建,但是该部门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
被告芦筱芬辩称,1、二原告没有诉权,这个垃圾箱所在位置是六楼的公共使用面积,而二原告住在七楼,被告建铁闸门没有妨碍二原告的生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王景梅有占用公共面积建暗楼的先例,原告王东晨也于三年前在走道上安装了铁丝网,被告建铁闸门的行为是效仿二原告的结果;3、铁闸门建起来之后,被告还免费帮助原告用这块地方存储保管过物品。
被告为证明其所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照片四张。该组证据材料证明二原告也有违建行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只有楼梯算公摊面积,二原告不能证明公摊面积在哪里。
本院认为,证据材料一与原件核对无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予以确认。被告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所建铁闸门并没有妨碍到任何人。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组照片反映状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证据材料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材料三能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证据材料三予以确认。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些照片反映的是以前的状态,王景梅所建暗楼已经拆除,王东晨所建铁丝网是为了防盗。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材料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东晨系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地质里9-6号(该地址现已更名为“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武汉路9号2栋1单元7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居住人;原告王景梅系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地质里9-22号(该地址现已更名为“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武汉路9号2栋1单元703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被告芦筱芬系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武汉路9号2栋1单元702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原、被告居住的该栋楼房系一栋九层楼的旧房。该栋房屋所在社区为净化环境,将原设置在每两层楼中间的过道处的垃圾通道口封闭。此后,被告芦筱芬于2015年4月在该楼房的六层楼与七层楼中间的过道处安装了一扇铁门,并将杂物堆放于该铁门围住的空间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禁止。该项法律规定应当成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使和享用不动产权利的合理边界。本案中诉争的过道空间,根据构造功能及具体位置来分析,均非业主的专有部分。无论该过道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均应认定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被告在该通道处加装铁门并放置杂物,主观上意欲将铁门圈住的空间据为己有,客观上扩大了其占有使用区域的个人利益。该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共消防安全,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芦筱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武汉路9号2栋1单元六层楼与七层楼中间过道处的铁门,并清除杂物、恢复过道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芦筱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向淑青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人民陪审员 赵盛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