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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200-1号

苏国德与XX云、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国德,XX云,洪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200-1号原告苏国德,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鹰潭市。被告XX云,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洪丽,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系被告XX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德诉被告XX云、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国德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依法冻结被告XX云、洪丽银行存款计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苏国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云、洪丽银行存款计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晋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