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200-1号原告苏国德,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鹰潭市。被告XX云,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洪丽,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系被告XX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德诉被告XX云、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国德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依法冻结被告XX云、洪丽银行存款计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苏国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云、洪丽银行存款计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晋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