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魏亚玲,女,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成喜军,该组组长。权利人魏亚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受理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款共计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邓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5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段边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