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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1113号

巴彦淖尔市正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正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正清和物业公司),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113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正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正清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娟,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6504152-4。委托代理人秦爱花。被告李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清和物业公司与被告李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清和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清和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正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付来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