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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复1号

静大民、李小田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等与邱卫军、高洪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静大民,李小田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邱卫军,高洪玲,玉田县鑫勃商贸有限公司,鑫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复1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小田,住玉田县彭西东盎路左四里*号。申请执行人静大民。被执行人邱卫军。被执行人高洪玲,玉田县建设楼市场路东市兴里2号,系邱卫军之妻。被执行人玉田县鑫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郭家屯乡辘轳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高洪玲。被执行人鑫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郭家屯乡辘轳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申请复议人李小田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人李小田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复议人李小田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复议人李小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广忠

审 判 员  刘玉秋

代理

审判员  樊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