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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1263号

申请执行人代存仙与被执行人黄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存仙,黄丽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代存仙。被执行人黄丽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存仙与被执行人黄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丽敏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所查无车辆,在房管局查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2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