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204号本院在执行鲁志伟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鲁志伟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鲁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炎铭 百度搜索“”
执行决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204号本院在执行鲁志伟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鲁志伟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鲁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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