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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63号

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与余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余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挺。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列国,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953。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赞强与

人民陪审员欧阳玉燕、欧阳焕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6年2月1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武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长期以来向原告采购牛仔服装,但被告没有及时付清货款。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对账确认欠原告货款558924元,并承诺尽快付清。对账后被告没有履行。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589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原件各一份,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承诺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58924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依法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不再重复叙述。

本院认为,被告余列国拖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货款事实清楚,被告余列国应当对货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余列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89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89.2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余列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赞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