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65号原告项启发,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怀品,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怀哲,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存,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凤,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福,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红,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江,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田,男,193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银,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树彪,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树龙,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树庄,男,193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铁军,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张锴,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才,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德,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库,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程营,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项启金,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启忠,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树虎,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项树兴,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项启仓,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项启全,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项启华,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项启立,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项百利,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娣,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西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潘临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谷雪聪,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伊波,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启发等28人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开庭过程中收到被告针对其申请作出的答复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启发、项怀品、项怀哲、项启存、项启凤、项启福、项启红、项启江、项启田、项启银、项树彪、项树龙、项树庄、项铁军、张锴、项启才、项启德、项启库、程营、项启金、项启忠、项树虎、项树兴、项启仓、项启全、项启华、项启立、项百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启发等28人共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张立鹏
人民陪审员 孔 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戴 蕾
书 记 员 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