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毛紫玉。被执行人袁家喜。被执行人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紫玉与被执行人袁家喜、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袁家喜、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刘海兵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