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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70号

毛紫玉与袁家喜、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紫玉,袁家喜,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毛紫玉。被执行人袁家喜。被执行人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紫玉与被执行人袁家喜、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袁家喜、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刘海兵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