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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29号

潘庆长与杨龙渠、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庆长,杨龙渠,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29号

申请人:潘庆长,男,1935年7月2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杨龙渠,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职务:经理地址: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龙渠驾驶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豫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50000元及米俊盼所有的豫F×××××号小型轿车、李卫中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龙渠驾驶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豫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于大广高速滑县八里营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