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4民初2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华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向法庭申请庭外调解1个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继而相爱。1993年7月5日,双方在原城厢公社登记结婚。因当时结婚登记不规范,结婚证上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同一人。婚后,双方于1994年4月15日生有一子,取名刘某,现已成年。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被告时不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9月27日晚上,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用双手合力叉原告的脖子致原告窒息,原告拼命反抗才侥幸逃脱。事情发生后,原告报了警,经多方调解,原告为了整个家庭答应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但是这一年多来,被告并没有任何改正,仍旧经常无端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彻底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弥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家暴,原告吃了很多药,差点没成疯子,原告要求精神赔偿。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存在暴力行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双方涉案房屋是原告三口之家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实。因为原告在2012年卖了一套住房,卖了25.7万元,被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后,问原告这笔钱在哪里,发生了争吵,不是诉状中所说是掐脖子使她窒息的。本案是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被告不愿意离婚了,本案涉及的房屋涉及其他共有人,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3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1994年4月15日生一子,取名刘某,现已成年。原告张某某曾代表被告刘某某等与丹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丹棱县枫落新区开发建设拆迁房屋补偿协议》(鉴于被告刘某某认为该拆迁房屋系其母亲的,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财产。因此有待查证,另案处理),并于2010年9月21日和10月22日共计领取补偿款175000元。2011年,原、被告等共同修建楼房1幢至2012年完工(鉴于被告刘某某认为该拆迁房屋系其母亲的,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财产。因此有待查证,另案处理)。2012年5月8日,原告张某某将所修建楼房中一套以25.7万元卖给了丹棱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2月31日,眉山市佳柯测绘有限公司受被告刘某某的委托,对其位于丹棱县北环路枫落安置街刘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测绘:1幢总建筑面积947.66平方米;门市271.22平方米;住宅676.44平方米(5套)。原、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1时7分到丹棱县公安局丹棱派出所报称,其老公刘某某家庭暴力,今天晚差点把我掐死了,所以来派出所备案,不要求处理,只是备个案。后经丹棱县丹棱镇东升社区居委会调解无果。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的陈述;有原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丹棱县丹棱镇东升社区居委会证明,接(报)处警登记表,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眉山市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有被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丹棱县国家建设征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领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从2014年9月28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没有满二年。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张某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张某某仅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提出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形之一,且被告刘某某不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请求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华拥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