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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终506号

孙雅静、燕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雅静,燕国红,龙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雅静,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龙凤荣,女,汉族,194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系孙雅静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国红,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审被告龙震,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上诉人孙雅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龙震为偿还他人借款,向燕国红借款10000元,约定年息1分,当日龙震、孙雅静为燕国红出具借条,该借条作为另案证据已提交法院。龙震、孙雅静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燕国红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龙震、孙雅静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龙震对借款的事实及尚未归还本息均认可,对于该借条原件作为另案证据已经提交法院亦认可。孙雅静对借款的事实认可,对借条原件已作为另案证据提交法院亦认可,对借条上约定利息不认可,并认为燕国红没有提交借条原件就说明该借款已经偿还。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龙震、孙雅静向燕国红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现燕国红主张龙震、孙雅静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燕国红的主张予以支持。孙雅静抗辩称燕国红未提交证据原件就说明该借款已经归还,因该证据原件已作为另案证据提交法院,孙雅静亦未提交借款已经归还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龙震、孙雅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龙震、孙雅静对该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龙震、孙雅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燕国红借款本息共计12000元,龙震、孙雅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龙震、孙雅静负担。判后,孙雅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燕国红起诉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燕国红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该认定孙雅静与燕国红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首先,燕国红提供的均系复印件,不能提交由孙雅静方属名的欠条原件,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其次,该欠条复印件的来源为法院卷宗,而该法院卷宗中的欠条原件的提交人为本案另一被告龙震,从上可以看出,龙震系该欠条原件的持有人,依据龙震持有原件的情形,应认为系该欠款已经偿还。按通常习惯,只有在偿还欠款的前提下,才能将欠条原件交回,所以该欠款因关键证据欠条原件的转移而应认定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再次,该欠款的偿还,系龙震在吉林省梨树县现代天丰集团任副总经理时,月工资1.2万元,其结算了8个月的工资,偿还了燕国红的欠款,所以欠条原件在龙震手中。还有,在龙震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时,燕国红就在庭外,如果该款没还,应该由燕国红手持欠条到法庭来作证,而本案恰恰不是这样,庭审时,燕国红在庭外,却由龙震手持欠条,足以说明该欠款已偿还完毕。最后,龙震偿还欠款的时间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龙震的偿还欠款行为应及于夫妻双方,应视为夫妻双方还款。另查,本院审理过程中,孙雅静提交(2015)昌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孙雅静以此证明,本案争议的欠条系龙震提交给另案法庭的,不是燕国红提交的。燕国红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燕国红当时在外面,欠条是法官让龙震递交的,这笔钱没有还燕国红。龙震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个案子已经调解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上面写的也不是事实。谁提交不能证明欠条就是在谁手里,不能混淆。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龙震、孙雅静向燕国红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燕国红提供的欠条虽系复印件,因该证据原件已作为另案证据归存另案卷宗,故原审法院判决对该欠条复印件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孙雅静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归还本案借款。综上,孙雅静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孙雅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晓武

代理

审判员  王倩楠

代理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侯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