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814号
原告:刘玉海,男,汉族,1961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盛隆紧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三家子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萍,女,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沈阳盛隆紧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刘玉海与被告沈阳盛隆紧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敏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