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967号申请人张爱英。被执行人潘玉林。申请执行人张爱英与被执行人潘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玉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玉林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