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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433号

伊淑云申请执行郑金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淑云,郑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伊淑云,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郑金利,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伊淑云申请执行郑金利健康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淑云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伊淑云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