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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2168号

姜峰与金丽娜、毛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峰,金丽娜,毛善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168号

原告:姜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丽娜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毛善荣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诉被告金丽娜、毛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姜峰负担。

审 判 员 叶元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方 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