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168号
原告:姜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丽娜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毛善荣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诉被告金丽娜、毛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姜峰负担。
审 判 员 叶元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方 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