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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58号

陈万悛与朱衍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万悛,朱衍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陈万悛,汉族,男,1947年12月18日生。

被执行人:朱衍龙,汉族,男,1988年08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被执行人朱衍龙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塘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朱衍龙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