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陈万悛,汉族,男,1947年12月18日生。
被执行人:朱衍龙,汉族,男,1988年08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被执行人朱衍龙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塘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朱衍龙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