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顾小明,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蔡英武,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顾小明与被告蔡英武劳务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蔡英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顾小明16500元,并支付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59.38元。
二、驳回原告顾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顾小明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38元,由被告蔡英武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原、被告自行结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18899.38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其他可能存在财产线索的调查方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彩香二村45幢二单元102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的,需提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再申请保全),但该房屋设定抵押,目前暂不宜处置。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查询回单、和解协议、执行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线索。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交接,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殷东树
审 判 员 徐苏平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