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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刑初7号

汪晓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汪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7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晓峰,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江西省乐平市。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晓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晓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正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汪晓峰在乐平市实施盗窃12次,窃得香烟、白酒、购物卡及现金等物,总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汪晓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晓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于2015年5-6月份在乐平市卫计委只盗得现金4000元,同年6月24日在乐平市报社只盗得现金1500元,同年7月在乐平市和圆小区只盗得三瓶五粮液和一瓶茅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晓峰于2015年正月至8月期间,在乐平市多处实施盗窃共12次,窃得香烟、白酒、购物卡及现金等物。被盗物品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1190元,被盗现金总额16700元。案发后,被盗两条硬中华香烟、两条吉品金圣香烟及一部华为手机被追回已发还失主。1、2015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汪晓峰驾驶一辆白色海南马自达汽车(赣H-Q11**)窜至乐平市塔山街道办,攀爬围墙进入院内,在土管所办公室内盗得吉品香烟两包,后撬门进入院内右边大楼三楼一间办公室,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吉品香烟一条、华为手机一只,总价值2000余元。2、2015年正月一天,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委党校二楼,在一间没锁门的办公室内翻找东西未窃得财物,后踹开另一间办公室亦未盗得财物。3、2015年5-6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卫计委,从一楼爬窗潜入三楼303办公室,在办公桌内窃得硬中华香烟十一包、现金4000元。4、2015年7月一天,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卫计委,从一楼爬窗潜入三楼311办公室,在办公桌内一个男士手抓包中窃得现金9800元。5、2015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二楼,用起子撬开一间办公室的门,潜入室内窃得硬中华香烟一条、吉品金圣香烟一条及价值600元的购物卡一张。6、2015年8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汪晓峰窜至接渡镇政府办公大楼内,从接待室爬窗户潜入一间办公室,窃得硬中华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一条、吉品金圣香烟两条。7、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财政局五楼第四纪工委,踹开一间办公室的门,窃取现金1400元及价值600元的购物卡一张。8、2015年5、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国资委,翻爬铁栏杆进入院内国资大楼,从窗户爬进三楼一间办公室内,窃得硬中华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一条。9、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报社三楼,踹开一间办公室门,潜入室内窃得现金1500元。10、2015年7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平市和圆小区,在售楼部旁边二楼一间房间内窃得五粮液白酒三瓶、茅台酒一瓶。11、2015年4、5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东兽药厂办公楼三楼,在一间办公室内窃得硬中华香烟十三包。12、2015年3、4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汪晓峰窜至乐港镇政府土管所,在一间办公室内窃得吉品金圣香烟两包、硬金圣香烟一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汪晓峰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汪晓峰指认作案现场的有关事实情况。3、被害人方X甲、马XX、张XX、朱XX、甘XX的陈述,证实他们的财物被盗的有关事实。4、证人胡XX、彭XX、徐XX、吴X甲、潘XX、姜XX、吴X乙、汪X乙、方X乙、蔡XX、孙XX的证词,证实相关单位办公室失窃的有关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及方位。6、手印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提取的指纹手印系被告人汪晓峰的手印的事实。7、赃物估价鉴定书,证实被盗赃物的价值。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的手机、部分香烟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9、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汪晓峰于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的事实。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晓峰犯罪时已成年。11、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汪晓峰盗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晓峰因吸毒被羁押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晓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晓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娇君

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

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