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18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北大街150号。
负责人:范建勋,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宝林,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坚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李���平,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为与被告陈坚强、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浦发银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被告陈坚强、李小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22004.84元,利息(含罚息)20933.68元(暂计至2016年1月13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陈坚强、李小平支付原告浦发银行诉讼支出律师费18000元;
三、原告浦发银行对被告陈坚强、李小平提供的抵押物(编号为海宁房他证海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陈坚强、李小平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浦发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坚强、李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贷金额:人民币890000元;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人:陈坚强;借款期限:2009年12月30日至2029年12月30日;借款利率:浮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逾期利率标准: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30%;还款情况:截至2015年6月21日,陈坚强返还借款本金167995.16元,此后再未还本付息;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浦发银行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抵押物:陈坚强、李小平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产,债权数额为89万元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另查明,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陈坚强、李小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陈坚强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按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但被告陈���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依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被告陈坚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付息,因此,被告陈坚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陈坚强在与被告李小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小平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坚强、李小平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该抵押物债权数额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坚强、李小平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722004.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坚强、李小平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罚)息20933.68元【暂计至2016年1月13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坚强、李小平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抵押物(被告陈坚强、李小平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产)在债权数额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10元,减半收取5705元,被告陈坚强、李小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陈坚强、李小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代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迪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