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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405号

张新雷与原现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新雷,原现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405号原告张新雷,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原现规,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雷诉被告原现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雷以对方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新雷负担。代

审判员 : 张 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寇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