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405号原告张新雷,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原现规,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雷诉被告原现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雷以对方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新雷负担。代
审判员 : 张 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寇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