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和林民初字第6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希君,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69号原告刘希君,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原和龙林业局职工,住和龙市文化街八居十九组,身份证号码:222406197502203436。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垂贵,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主任,住和龙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91106481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君与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希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希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忠欣

审判员  刘树君

审判员  李万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