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龚荣,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朱士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荣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62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不详,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忠平
审判员 蔡忠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满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