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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19-1号

王舜壁、赵永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0-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舜壁;赵永洁;杨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2419-1号 申请执行人王舜壁,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执行人赵永洁,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杨晓燕,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审结的(2014)南民初字第704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赵永洁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环城北路××××××户房产。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赵永洁、杨晓燕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户房产。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