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刑初1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再万(又名李在万),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3年3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2月1日释放。现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抓获,于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荣华,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再万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再万及指定辩护人刘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17时30分,被告人李再万携带毒品,乘坐从昆明驶往宣威的云DXX**号客车。当日22时许,该客车途经宣威市板桥街道宣天公路高坡顶路段时遇公安民警公开查缉,当场从李再万裆部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净重253克,为含量32.6%的海洛因。
被告人李再万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再万认罪态度较好,其运输毒品数量较小,含量低,且未流入社会,请求对被告人李再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再万携带毒品从昆明乘坐云DXX**号客车驶往宣威,22时许,途经宣天公路高坡顶路段时被查获,民警从李再万的短裤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净重253克,含量为32.6%。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宣威市公安局民警在宣天公路高坡顶路段公开查缉时,在云DXX**号客车上的乘客李再万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并将李再万抓获。2、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李再万携带的毒品一包、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李再万的指纹和血样进行提取,并对毒品和手机予以扣押。3、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再万的尿液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4、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再万携带的毒品净重253克。5、提取笔录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李再万携带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2.6%。6、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涉案的“白色塑料细胞粘取物”上、“白黄色胶带纸上脱落粘取物”上,“花色油纸上脱落细胞粘取物”上未检现阳性扩增产物。7、提取笔录及车票、活动轨迹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再万于2015年9月25日乘坐昆明至宣威的客车,并于2015年3月在景洪登记住宿等活动轨迹信息。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21时许,他驾驶云DXX**号客车途经宣威市高坡顶警务站时,公安民警进行检查,10号座位的乘客未带身份证,并给了民警一张纸条,另一名民警看住该乘客,两分钟后,那个民警说查不到该乘客的身份信息,后来,那个乘客就被民警带下车检查了。检查时,他没有在场,他听到警察说在10号座位乘客的裤裆里查到毒品。9、被告人李再万的供述,证实他刑满释放后在昆明卖玉石,2015年9月25日中午,一个叫老三的人打电话叫他在昆明盘江公园见面,介绍他买海洛因,价格为200元一克,老三说毒品带到浙江绍兴后,他会介绍人来买,可以卖500元一克。14时许,老三又联系了一个男的,他以200元一克的价格向那个男的买了54000元的毒品,那个男的说毒品有270克。毒品交易成后,他给了老三10000元的介绍费。之后,他在公园的树丛中用一根鞋带将毒品固定后藏在短裤内,然后他就到昆明北部客运站坐车,准备将毒品带到浙江绍兴。因为没有身份证,买不到火车票,所以他才坐客车先到宣威,然后再转车去浙江。17时35分,他在昆明北部客运站乘坐云DXX**号客车前往宣威,座位号是10号。22时许,客车途经高坡顶警务站时,他就被查获了,警察在他短裤内查到了毒品,然后就将他控制了。10、被告人李再万的照片及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再万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3年3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2月1日释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再万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再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再万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因贩卖毒品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再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253克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柏桦
审 判 员 邓义
人民陪审员 柴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圆-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