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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489号

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董文凯,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何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5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80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强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