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3350号

王艺竣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卫国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艺竣,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卫国,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王艺竣。委托代理人袁俊杰、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卫国。委托代理人吴志国。被告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淮阴区)经十路东、嫩江路南。法定代表人金祥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稽伟、陆君花,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艺竣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武进公司)、被告夏卫国、被告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西玛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艺竣的委托代理人袁俊杰、被告夏卫国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国、被告西玛特公司委托代理人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艺竣诉称,2014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武进公司、被告夏卫国就被告西玛特公司的车间1、车间2、综合楼水电工程签订了《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工程价款为包死价70万元,新增工程量及外落水管另外结算,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量,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5年2月13日,原告委托他人催收工程款,被告夏卫国向原告书面承诺2015年6月1日前付清工程款,但至今未能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武进公司、被告夏卫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7812.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西玛特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夏卫国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没有履行结束,工程款要等竣工验收后才予以支付;2、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夏卫国已付给原告工程款14万元,后来被告夏卫国又被原告的催款人抢走轿车一辆及车内现金12.5万元。3、被告夏卫国出具的承诺书是被他人胁迫情况下所写。

被告西玛特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2、根据其与被告武进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超额付清所有工程款,工程保修金已支付一半以上,不存在拖欠被告武进公司工程款。被告武进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武进公司与被告西玛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武进公司承建被告西玛特公司的车间、综合楼及室外道路下水道安装工程,合同为固定价款1015万元整,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总价款的70%,经发包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对工程审计结束后14日内,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90%,余款10%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土建工程2年、屋面防水5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金的支付时间为5年保修期满后14日内。被告夏卫国作为被告武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2014年2月17日,被告武进公司及被告夏卫国与原告王艺竣签订了《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分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武进公司及夏卫国将所承建的被告西玛特公司车间、综合楼工程水电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包死价70万元(如有新增按实结算,外落水管另外结算),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付40万元,余款在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王艺竣根据约定进行了施工(另含合同外雨水管施工内容,经双方确认价款为27812.8元),被告武进公司及夏卫国已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包协议、工程联系单,被告西玛特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西玛特公司是否存在欠付被告武进公司工程款问题,被告西玛特公司庭审中陈述,其与被告武进公司之间工程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已经超额,目前只有质保金379948元未付;被告西玛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西玛特公司与被告武进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经双方确认被告西玛特公司已向被告武进公司支付工程款710.5万元,被告西玛特公司承诺预借100万元给武进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26日2、被告西玛特公司制作的明细账,明细账中反映截止2015年5月尚欠被告武进公司工程款379948.75元。3、被告武进公司出具的三份收款收据及被告西玛特公司向被告武进公司的一份转账凭据,上述四份票据累计金额2463222元。4、税收缴款书两份,证明代被告武进公司缴纳税款220051.40元。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协议中确认的工程款已付数额不予认可;对证据2认为系被告西玛特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中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认可,对三份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夏卫国对被告西玛特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给付情况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武进公司及夏卫国将所承建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个人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根据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涉案工程虽未经验收,但被告西玛特公司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武进公司及夏卫国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西玛特作为发包人如存在欠付被告武进公司工程款,则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武进公司及夏卫国欠付原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双方对原告施工的工程款总数无异议,只是在已付工程款数额上有异议,被告夏卫国主张已付工程款为14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夏卫国还主张原告委托他人在催要债务过程中抢走其车辆及车内现金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返还车辆并否认车内存有现金,就此项争议因涉及其它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案主张。综上,根据相关证据并结合原告对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自认,对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627812.8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夏卫国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只是被告武进公司的代理人,应由被告武进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夏卫国在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签字,并未注明其作为代理人身份,且在协议中11条明确其作为甲方的身份,在庭审中被告夏卫国还陈述了其向原告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事实,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夏卫国是合同的当事一方,对其主张只是被告武进公司代理人的辩解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西玛特公司是否欠付被告武进公司工程款问题,被告西玛特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除了部分质保金未到期外,不欠被告武进公司工程款,被告夏卫国对此亦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西玛特公司出示的相关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西玛特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及欠付具体数额,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西玛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夏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艺竣工程款62781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艺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8元,由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夏卫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 判 长  武建国

审 判 员  朱振华

人民陪审员  汪利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