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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29号

王某某与王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1282执129号关于王某某与王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经给付了全部抚育费人民币36120.00元,并经过王某某的监护人于某的确认。

本院认为,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