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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克民初字第05263号

吴艳泽与杲金玉、李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艳泽,杲金玉,李志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克民初字第05263号原告吴艳泽。被告杲金玉。被告李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泽诉被告杲金玉、李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泽于2016年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艳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吴艳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海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