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克民初字第05263号原告吴艳泽。被告杲金玉。被告李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泽诉被告杲金玉、李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泽于2016年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艳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吴艳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海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