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283号原告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冯永标。委托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燕飞,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燕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顾锦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