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1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张开封与被执行人张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好强(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10083492)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好强(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1008349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