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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100号

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1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上诉人梁某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伟民

审判员  李庚华

审判员  滕杰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祝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