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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0号

刘萍与李维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维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申请执行人李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4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维江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本金2.5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执行费278元。2016年02月25日,被执行人李维江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本院,至此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42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萍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照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