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6民初289号原告刘树军,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程彦彦,女,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刘树军诉被告程彦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彦彦返还原告刘树军彩礼款20000元;
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树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马丽平
审 判 员 江文海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