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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312号

涡阳县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锁成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涡阳县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锁成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312号

原告:涡阳县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王土楼社区土楼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68689774-7。

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年,该公司职员。

被告:锁成金,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康宁小区*号楼305,身份证号4201111971********。

原告涡阳县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锁成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佳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锁成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和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