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曾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曾洪章,男,汉族,生于1948年,住四川省蓬溪县。申请执行人雷继桂,女,汉族,生于1948年,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曾勇、曾洪章、雷继桂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