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初788号 原告陈建峰,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家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鸿帆科技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南行500米。 法定代表人谯仕建。 被告谯仕建,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徐蓉,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峰与被告河北鸿帆科技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谯仕建、徐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鸿帆科技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谯仕建、徐蓉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陈建峰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2627190022274597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鸿帆科技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谯仕建、徐蓉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江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刘 罗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