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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221-1号

刘振方申请执行武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方,武广,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方,男,1950年8月1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武广,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武斌,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刘振方与武广、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武广、武斌在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振方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但被执行人武斌、武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广、武斌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