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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1767号

马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卫明与被执行人陈国荣、祝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卫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17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