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582号原告高岩,24岁,1991年9月18日.被告白城市中智食品超市,地址白城市。负责人杨军,系该超市经理。本院在审理高岩诉白城市中智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岩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