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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582号

高岩与白城市中智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岩,白城市中智食品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582号原告高岩,24岁,1991年9月18日.被告白城市中智食品超市,地址白城市。负责人杨军,系该超市经理。本院在审理高岩诉白城市中智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岩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