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01-914号

06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01-91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钟百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偲晗,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熊婷婷,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十四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晓莲,被告委托代理人钟偲晗、熊婷婷到庭参加诉讼。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0日GETTYIMAGES,INC.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授权原告作为其在中国的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作为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腾邦国际”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ETTYIMAGES,INC.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4张(具体详见附表)。经原告核查,被告使用上述图片并无合法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及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每案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3000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当庭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涉案图片由多位摄影师拍摄,原告并未提交涉案图片摄影师的授权或许可;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GETTYIMAGES,INC.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业务。2014年2月10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TheImageBank 、Stone、Stockbyte、BrandXPictures 、Photodisc等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认证。原告在其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刊载有涉案图片14张(图片编号、品牌、内容详见附表)。上述图片中间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标注,并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原告于庭审时称上述十四张图片的发表时间均为1995年。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载明:微博认证为“腾邦国际官方微博”的微博,行业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粉丝数848253。该微博使用了涉案14张被控侵权图片(被控侵权图片的使用情况、对比情况详见附表)。庭审时,被告确认上述微博系其实名认证并运营管理。再查,被告成立于1998年4月29日,一般经营项目为经营国际、国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危险品除外)、酒店订房服务、会计策划等,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另查,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每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以上事实,有《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十四张涉案图片,该十四张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的标志,且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原告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对原告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据此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十四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十四张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微博上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十四张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2000元,十四案共计28000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十四案合并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

二、被告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十四案共计2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十四案共计700元[已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庄晓民速录员李明哲附表:案号编号品牌内容图片类型发表时间侵权作品使用处对比情况901200028924-001 The Image Bank 小孩摄影作品1995年2013.11.11 13:36一致90271563577 Stockbyte 情侣摄影作品1995年2013.11.26 14:16一致903dv049047a Stockbyte 金币摄影作品1995年2013.12.4 11:35一致90497942847 The Image Bank 冬雪摄影作品1995年2013.12.10 8:55一致90579121769 Photodisc 女人摄影作品1995年2014.2.2 10:07一致90684303794 Brand X Pictures 女人摄影作品1995年2014.5.4 11:46一致907bb8645-001 The Image Bank 食物摄影作品1995年2014.5.17 8:26一致908dv0301080 Stockbyte 水果摄影作品1995年2014.6.7 15:27一致909200148401-003 The Image Bank 男人摄影作品1995年2014.6.9 9:06一致91083545664 The Image Bank 早餐摄影作品1995年2014.6.14 9:53一致91185215113 Stone 食物摄影作品1995年2014.9.17 15:43一致912stk18020wls Stockbyte 女人摄影作品1995年2014.7.26 10:47一致91310146964 The Image Bank 小孩摄影作品1995年2014.9.10 14:11一致914200544631-003 The Image Bank 女人摄影作品1995年2014.10.20 16:59一致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