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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39号

倪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14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倪某,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张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邬敏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