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倪某,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张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邬敏秋 关注公众号“”
倪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1439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倪某,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张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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